(1)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,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;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。 (2)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,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, (3)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,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(市)的除外; 不确认收入 ; (4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:在建工程 , 贷:库存商品,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 (销项税额); (5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:长期股权投资, 贷:主营业务收入/其他业务收入 ,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 (销项税额); (6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, 借:应付股利, 贷:主营业务收入,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 (销项税额) ; (7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, 借:应付职工薪酬, 贷:主营业务收入,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 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》应付职工薪酬处, 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,相关收入的确认、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,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; (8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:营业外支出, 贷:库存商品,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。 |